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7月6日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以下简称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4号公告公告。决定自2020年8月1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9号公告,对本次原产于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做出初步裁决。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1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holding 2 liters or less。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11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