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一担粮”商标,“老漢一担粮”被法院判罚

作者:中国酒业杂志 更新时间:2023-01-27 01:24 阅读:506

在京津冀地区,白酒品牌“一担粮”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近日,因认为其享有的“一担粮”商标被擅用,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违规使用“一担粮”商标,“老漢一担粮”被法院判罚


日前,《中国酒业》记者获悉,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老汉一担粮酒业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一担粮酒庄经济损失25万元以及合理开支5000元。


原告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称其依法享有4236698号商标、第12749991号“一担粮”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使用酒精”等商品上。


在市场走访中,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的白酒产品在酒箱侧面有竖排的“老漢一担粮”字样,酒箱顶部有横排“老漢一担粮酿造”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将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的企业名称中的“一担粮”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其享有注册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上的第20220879号商标和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上的第19821793号商标,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主张构成商标侵权的字样和企业名称字号中都是对上述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在其产品酒箱侧面标注“老漢一担粮”、正面标注“老漢一担粮酿造”属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中的“一担粮”完全包含涉案商标,为主要识别部分,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侵害了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虽注册有“老漢一担粮”,但注册类别与其商品的类别不同,且其注册的“老漢一担”商标在使用上也不规范。


违规使用“一担粮”商标,“老漢一担粮”被法院判罚


另外,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老汉一担粮”完全包含了北京一担粮酒庄有限公司企业的字号“一担粮”,容易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虽然享有第33类“老漢一担”和第35类“老漢一担粮”,但其不能成为其将“老汉一担粮”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合法抗辩。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


负责审理此案法官表示,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制,即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取得的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和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进行判断。


其次,还要看被告对商标是否规范使用,《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同或者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就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该种使用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内,则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虽然注册有“老漢一担”和“老漢一担粮”商标,但其在酒箱上使用“老漢一担粮”标识,对于前者来说是不规范使用;对于后者来说则是未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因此,北京老汉一担粮二锅头酒业有限公司以33类“老漢一担”和35类“老漢一担粮”两个注册商标作为不构成侵权抗辩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中国酒业》杂志提醒,企业在使用商标时需注意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规范使用自身商标,避免出现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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