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茅台酒图志》记载,1959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商标做了重要修改,在正面标纸上有两处改变,左上角“五星”改为“飞天”图形商标,右下角“地方国营茅台酒厂出品”改为“中国茅台酒厂出品”,中英文对照。
背面标纸,红白作底,两边为黄色麦穗装饰图案,与正面标纸色调统一,这成为了“飞天”茅台酒商标的定格样式。中英文商标说明:“贵州茅台酒为中国八大名酒之一,早已享誉国际,曾于公元1915年在巴拿马赛会评为世界名酒第二位。茅台酒产于中国贵州省北部之仁怀县茅台镇,已有二百余年的悠久历史。纯以肥美小麦及高粱为原料,配以当地之优良泉水精工酿制而成,并经长时间的窖藏,故酒质能保持美味香醇,且富有营养价值。”这一时期的商标说明,强调了茅台酒在国内国际的名酒地位,是第一届(1952年)中国评酒会评出的八种名酒之一,在巴拿马赛会上被评为世界名酒。
在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外销茅台酒所使用的“飞天”牌商标停用,以“葵花”牌商标取代。1974年,为了保持我国出口茅台酒的传统品牌,将“葵花”牌商标取消,恢复了使用原来的“飞天”牌商标。这一时期,“葵花”牌茅台酒商标说明没有任何改变,不同于当时内销“五星”牌茅台酒修改的商标说明,并未含有“三大革命运动”的政治色彩。
1974年对“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商标再次作了重大修改。据历史文献记载,1974年2月25日贵州省轻工业局、贵州省对外贸易局以黔轻工字(74)轻食字040号文、黔外包(1974)34号文《关于修改出口茅台酒商标说明的报告》上报对外贸易部、轻工业部。
1974年6月6日两部以(74)贸粮字 第6/【1036】号文件、(74)轻食字第021号文件下发《关于修订出口茅台酒商标说明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适应出口发展的需要,根据你们的意见和国内外反映,对现行出口茅台酒的商标说明纸进行了重新审定,将原译英文不妥处也进行了修改,以达到更为简明准确的宣传效果,通知对于新的说明标纸的尺寸、留白,英、法文正面标纸译文写法都做出了详尽的要求。
修改后的“飞天”牌商标中英文说明:“茅台酒为中国名酒,在国内外享有盛名。茅台酒产于中国贵州省仁怀县茅台镇,建厂于公元一七〇四年,该酒是用优质小麦、高粱和当地优质泉水,采用中国传统的独特工艺精酿而成,并经过长时间的窖藏,故酒质香醇味美,别具风格。”至此,茅台酒商标确定之后,长期保持不变,一直沿用到2005年,前后长达30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