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之支柱——宋代的官酒

作者:茅酒守艺人 更新时间:2023-01-29 06:46 阅读:363

酒自古以来便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在封建王朝社会中,封建统治者一方面持续颁发各种形式的“禁酒令”,限制民间酿酒、售酒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大搞官方酿酒、售酒,与民争利,这种现象在宋代更盛。


国之支柱——宋代的官酒


宋代全国各州设置监当官,管理茶、盐、酒税场务等事,在都城设置酒库隶属点检所。据《永乐大典·卷14622·绍定四年侍郎左选申明·监当窠阙》记载:“监当官,多由选人、使臣差充,也有京朝官责降为监当官者。”从京府至诸州、府、军、监以及诸县、镇,布满了名目繁多的监当官,构成了宋代一支庞大的财、税官僚队伍,将触角伸向全国各地。有税收、专卖课利收入的场、务,每年有承包定额,年终依据超额抑或亏损,定其赏罚。这一遍布全国上下各层级的官僚体系,也涵盖了宋代民间酿酒、售酒行业。


国之支柱——宋代的官酒


同时,官酒库也出现设法卖酒的情形,官府专利卖酒称为“榷场”。北宋时期的王栐记述了当时官府设法卖酒的情境:“官榷酒酤,其来久矣……盖民自鬻则取利轻……人易得酒,则有为生之乐。……新法既行,悉归于公,上散青苗钱于设厅,而置酒肆于谯门,民持钱而出者,诱之使饮,十费其二三矣。又恐其不顾也,则命娼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小民无知,争竞斗殴,官不能禁,则又差兵官列枷杖以弹压之,名曰‘设法卖酒’。”北宋初年以来官府管理酒务允许民间卖酒,定下税额,民众买酒方便,但官酒库获利甚少。北宋熙宁实施新法以来,全由官酒库卖酒。当时实行青苗法,农民向政府借贷青苗钱,官酒库遂为赢利而于城内设酒肆并命官妓坐肆作乐以卖酒。在后来罢行新法,民间仍可卖酒,但官酒库“设法卖酒”的情形便沿袭下来。


国之支柱——宋代的官酒


这其中提及的招徕顾客的“官妓”也是宋代官方卖酒的一大发明创造,宋代文人吴自牧记载了当时南宋都城的饮酒风气:“点检所官酒库,各库有两监官,下有专吏酒匠掌管其役……诸库皆有官名角妓,就库设法卖酒。此郡风流才子,欲卖一笑,则径往库内点花牌,惟意所择,但恐酒家人隐庇推托,须是亲识妓面,及以微利啗之可也。”这里所说的“妓乐”或“官名角妓”是指官妓。宋代各级官府从民间选取有才艺之女子加入乐籍,以供官府庆典、宴会时歌舞演出和侑觞。她们在服役期间不能婚配,亦不得与官员有私。在官酒库设法卖酒时,她们奉命以歌唱和音乐引诱民众饮酒,为官府效力,颇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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