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邀与朋友一起在 KTV 喝酒,
唱歌时突然发生休克昏倒在地,
经抢救无效死亡。
KTV 与同行伙伴,
对其死亡是否应当承受法律责任?
如果有责任,那各应该承担多少?
6月17日凌晨,王某在市区某KTV订了一个包间,邀请刘某、徐某、张某甲、李某、张某乙、马某、魏某一同到此唱歌、喝酒。在众人娱乐时,刘某突然休克昏倒在地,其他同行人员立即将刘某抬到大厅实施抢救并报警,经120施救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定刘某是因饮酒并发心肌断裂、肺水肿、脑水肿等急性呼吸功能障碍导致死亡。
事发时刘某未满16周岁,生前在王某和徐某合伙经营的理发店打工。对于其死亡,刘某的父母遭受了巨大打击,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将某KTV及刘某事发时同行7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9437.61元。
庭审进入答辩程序后,原告认为,被告王某邀请未成年人到KTV参与唱歌喝酒,未尽到监护义务;被告方某KTV容留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均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被告方某KTV则认为,事发时,刘某已属于有限制行为民事能力人且已经有独立经济来源,能认识到饮酒对自身的危害。未成年人刘某身患先天性心脏疾病,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监护和教育义务。刘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同行同饮酒的成年参与人承担相应责任。刘某休克昏迷时,KTV工作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和救助义务。所以,被告方KTV的诉讼请求不应当由其承担。
被告方张某甲、李某、张某乙、马某4人认为,刘某的死亡事发在凌晨,其监护人明知刘某不能熬夜、酗酒,未尽到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且4人不是该次饮酒唱歌的邀请人和组织者,也并不认识刘某,在饮酒中也未与其交流、劝酒,所以不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都有责任!法官细审案给出结论
审判法官及团队在听取双方答辩后合议认为,受害人刘某出生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后刘某的心功能为一级,但仍需注意并发症的发生。
本次事故中,经鉴定,饮酒为死亡的辅助因素。说明刘某在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大量饮酒。
原告作为刘某的父母亲和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责任,也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在刘某手术后对其的病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服药。因此,原告二人对刘某的死亡后果也有过错。
被告方某KTV没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且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所在的包间内送酒。作为聚会组织者王某、徐某没有在刘某饮酒时进行劝阻。
张某甲、李某、张某乙、马某、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但在刘某饮酒时,未进行劝阻,均存在有过错。魏某在刘某事故发生时不到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因此,不宜认定魏某有过错。
综上所述当庭宣判,刘某死亡赔偿金合计669,557.8元。
刘某及其父母过错较大,承担60%的责任;被告方某KTV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徐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张某甲、李某、张某乙、马某、曹某各自承担2%的赔偿责任。
关爱成长 非成勿饮
让酒精远离未成年人,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除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外,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学校、家庭、相关社会和行业组织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让我们共同关爱成长、非成勿饮!
责编 / 蒿凤
美编 / 艾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