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炫富”是否属于虚假广告?

作者:孔文松高粱熟了酒美了 更新时间:2023-02-22 00:02 阅读:932

近日,活跃在微信朋友圈的微商群体在微博上也“火”了一把。


有网友晒出了朋友圈中的微商“炫富”记录:入行三个月就能喜提宝马、奔驰、玛莎拉蒂等豪车。


随后,这些“炫富”记录出现了“升级版”:“××先生加入微商三个月,通过自己的努力喜提爱机波音737”,此外还有“喜提‘和谐号’”“喜提航母”等多种版本。


“喜提爱机”、“喜提‘和谐号”、“喜提航母”等内容,多数人能一眼看出是网络段子,本身不具有欺骗性,而“喜提豪车”却可能对他人起到诱导作用。


如果“喜提爱车”是微商为了夸大收益而编造的,其行为是否违法?


微商宣传应受广告法规范


微商会在朋友圈中“炫富”,看似是在展示自己的财富,实则是在给自己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这样的宣传属于广告吗?


微商“炫富”是否属于虚假广告?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微商通过“炫富”的方式推荐产品或服务,吸引他人购买或加入,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受广告法的规范。


微商“炫富”涉嫌虚假广告


有网友揭露,一些微商所谓的“喜提豪车”,实际上是在4S店里摆拍的。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虚构事实,夸大商品或服务的销量和收益,属于虚假广告,广告主应承担法律责任。


微商“炫富”是否属于虚假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在此忠告广大微商同胞:文明微商,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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