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吉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状告儿子“聚餐朋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时间回到事故发生当晚,辍学在家的中学生唐某,接到同村老乡王某邀请聚餐的电话后,便欣然前往,一起聚餐的还有陈某、赵某、徐某、李某等人。
王某与陈某聚餐后兴致高涨,于是开始饮酒,中学生唐某也加入了其中。酒过三巡后,唐某呈醉酒状态,当场不省人事,同行5人发现后,将唐某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部分费用。
经初步检查,医院为唐某输液并开具醒酒药物。凌晨时分,同餐的5人先后相继离开。可没过多久,唐某却因呼吸道吸入呕吐物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是刚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发当晚自愿受邀加入饭局,且因自身未注意导致饮酒过量,具有较大过错,作为唐某监护人的二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共同饮酒人王某、陈某均已成年,在明知唐某是未成年人而过量饮酒时,未及时有效制止,故王某、陈某对唐某饮酒后处于危险状态并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二人行为与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结合各方过错承担,酌情确定一同饮酒的王某、陈某共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唐某父母承担90%的责任。
让酒精远离未成年人,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重要的还是在未成年人自身的行为认知和父母的教育引导。
未成年人的身体和思想均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身体各个组织发育均不成熟,肝脏、脾胃及神经系统均无法承受酒精的刺激。
因此,要控制好自己的行为,远离酒精。更不能在明知过度饮酒危害的情况下,放纵自我,致使悲剧的发生。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认真、全面的履行职责,重视家庭教育,不能为了生计,忽视对孩子的教育,否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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