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对茅台酒商标上的厂名、地名及商品说明等进行了修改及规范,留下了不同时期的历史印记。在以国营外贸企业为主体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下,从省外贸公司、总公司到对外贸易部、轻工业部都高度重视对茅台酒的商标说明,由下而上层层把关。由对外贸易部和轻工业部审定后,两部联合下文执行。
据《茅台酒图志》记载,1959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商标做了重要修改,在正面标纸上有两处改变,左上角“五星”改为“飞天”图形商标,右下角“地方国营茅台酒厂出品”改为“中国茅台酒厂出品”,中英文对照。背面标纸,红白作底,两边为黄色麦穗装饰图案,与正面标纸色调统一,这成为了“飞天”茅台酒商标的定格样式。
中英文商标说明:“贵州茅台酒为中国八大名酒之一,早已享誉国际,曾于公元1915年在巴拿马赛会评为世界名酒第二位。
茅台酒产于中国贵州省北部之仁怀县茅台镇,已有二百余年的悠久历史。纯以肥美小麦及高粱为原料,配以当地之优良泉水精工酿制而成,并经长时间的窖藏,故酒质能保持美味香醇,且富有营养价值。”这一时期的商标说明,强调了茅台酒在国内国际的名酒地位,是第一届(1952年)中国评酒会评出的八种名酒之一,在巴拿马赛会上被评为世界名酒。
在1968年文化大geming期间,外销茅台酒所使用的“飞天”牌商标停用,以“葵花”牌商标取代。
1974年,为了保持我国出口茅台酒的传统品牌,将“葵花”牌商标取消,恢复了使用原来的“飞天”牌商标。这一时期,“葵花”牌茅台酒商标说明没有任何改变,不同于当时内销“五星”牌茅台酒修改的商标说明,并未含有“三大geming运动”的政治色彩。
“飞天”商标当年属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贵州分公司所有。
虽然“金轮”一直以来深受国民喜爱,但是却被国外政客视为“政治商标”而受到歧视。点。
因此,为了利于外销,1958年,茅台酒厂决定让外销的茅台酒改头换面,使用敦煌壁画中的“飞天献酒”图形作为外销商标。
这么一来,就在20世纪60年代,茅台酒外销商标正式代改为“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