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标准发展过程:
我国白酒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建立标准,制定了《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7-1981),产品标准有浓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 850-1983)、清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 941-1984)、米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 942-1984)三项部颁标准。
20世纪80年代末,根据行业的发展和需要,又分别制定了白酒产品、分析方法、检验规则、饮料酒标签等16项国家标准。即GB/T 10781. 1-10781.3-1989浓(清、米)香型白酒, GB/T 1189.1- 11859.3- 198低度浓(清、米)香型白酒, 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0345. 1-10345.8-1989白酒试验方法, GB/T 10346-1989白酒检验规则等一系列白酒国家标准, GB 10343-1989食用酒精, GB 8951-1988白酒厂卫生规范等。
20世纪80年代又相继公布了QB/T 1498-1992液态法白酒、GB/T 14867-1994风香型白酒、GB/T 16289-1996豉香型白酒、QB/T 2187-1995芝麻香型白酒、QB/T 23051997特香型白酒, GB/T 15109-1994白酒工业术语, QB/T 1852-1993白酒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QB/T 1981-1994露酒, GB/T 17204-1998饮料酒分类及一些地方标准。
进入21世纪,白酒标准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2004年后,国家标准委员会对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后,将浓、清、米香型高低度白酒六项国家标准整合为三项国标;白酒分析方法十五项国家标准整合为一项国标,新国标的颁布,大大地推动了白酒工业的生产技术进步,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发展。
白酒产品标准现状:
1、产品标准多
按香型划分,共12个香型,其中国家标准产品11个,国家地理标志产品1个(馥郁香型),地方标准产品1个(董香型)。另外2个国家标准(小曲固态法白酒,奶酒)。
按工艺划分,分为3个,即固态法、固液法、液态法。2个国家标准(固液法、液态法)。
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16个、省级地方标准、省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合计30个以上。
2、指标重复多
13个白酒(国家)标准中:
(1) 高度优级
总酸0.3以上有2个产品,0.4以上有5个产品, 0.5以上5个产品;总酯0.6以上有3个产品,1.0-2.0有3个产品,2.0以上有6个产品。
(2) 低度优级
总酸0.2以上有5个产品, 0.3以上有4个产品, 0.4以上有4个产品;总酯0.45以上有5个产品, 1.0以上有3个产品, 1.5以上有5个产品。
3、理化指标要求
新国家标准体现了保护民族特产,倡导传统技艺,都在术语和定义中明确规定:"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如何界定,检测手段应配套完善。
同时产品中总酸、总酯、主要香味成分及主要香味成分之间的量比关系,靠人为操作均可以达到,有一定局限,不能完全反映产品质量。
4、感官指标的体现
新标准中加上一条注: “当酒温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这个规定是结合中国传统固态(或半固态)发酵白酒的特色,是高级酯类物质的物理状态的变化,因此在高、低度酒感官要求中增加了这个注解,更加切合生产实际。这是对中华民族产业最大的肯定与支持。
但是感官指标好像只为评酒而设立,近年来评酒被国家有关部门取消,感官品尝也被淡化。执法部门只检验白酒产品的理化指标,产品质量公告尚未公布过品尝不合格的白酒产品。
5、白酒产品向淡、雅、顺、爽方向发展
各种香型白酒标准修订之前与修订之后,总酸、总酯都向低的方向发展,其中高度优级产品修订前后, 6个产品总酸平均降低0.2克每升、总酯平均降低1.8克每升,高度一级产品总酸平均降低0.4克每升、总酯平均降低2. 35克每升;低度优级产品修订前后,7个产品总酸平均降度0. 1克每升、总酯平均降低1.35克每升,低度一级产品,总酸平均降低0.35克每升、总酯平均降低2. 1克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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