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杨孟涵 华夏酒报
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自定性标准,必须要有一套成熟且行之有效的认证、鉴定方法,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费主权”和“知情权”······
有酒业营销专家预判,未来,消费者可能优先选真年份酒,真年份酒在于年份的真实,而不是年份的高低。
追逐“真和美”一直是人类的天性,在选择酒类产品这个问题上,同样如此。也就是说,这个基于人类天性的预判完全正确,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理想投之现实,不免于沟沟坎坎,这并非轻轻一跃就能够跨越的。
如今的消费者同样在追逐“真和美”,只不过现实环境没有给他们提供轻松选择的机会——各色的“年份酒”多如牛毛,但真正“表里如一”的则少之又少。
在诸如“行业惯例”等等说辞之下、在“标榜的年份即等于商品价值”的认同之下,消费者对“年份酒”的接受更多是一种无奈。
“消费主权意识”开始慢慢觉醒,例如,成都某律师状告“茅台五十年”一案,就可明显看出,消费者对于商品标榜的“年份”与实际年份不符的现象,已经不再忍耐;另一方面,也说明即使如茅台这样行业地位之尊崇、影响力之广大的品牌,也未能免俗,堕入“过度宣传”的“行业惯例”中来。
实际上,过去、现在、未来,消费者都是追逐“真和美”,都在追逐“真实年份”。现在真年份之所以不能够盛行,不是消费者不追,而是现实所迫。未来,消费者能不能轻松追到,也仍然受制于市场环境。
虽然现在已经是“需求”决定“供给”的市场状态,但在行业惯性、利益分配模式都未改变,而消费者的“主权意识”还不足以掀动这个固有格局的情况下,供给方还在守旧如斯,坚持把惯用的“年份酒”推给消费者。
在激烈竞争的状态下,在信息加速流通的状态下,市场总能先行做出反应。
我们看到,有部分企业率先推出“真实年份”的概念,算是对消费者的诉求作了一定程度的呼应,但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这也是为了自身能够在同质化的竞争状态下找到更多卖点。
行业协会同样在呼应这种诉求和“求真”趋势,2019年提出的年份酒标准,在消费者认知与行业认知之间做了平衡折中:标注年份为所用主体基酒加权平均酒龄。
但很快有企业以更贴近于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打破了这个标准——其推出的年份酒,号称标注年份与实际年份百分百相符,不采用加权方式。
在“年份酒”的认知和相应标准问题上,市场上已有分歧。这种分歧又势必导致消费者的认知紊乱,反向扰乱酒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真实年份”刚刚露头,就已经产生发展路线之争,在商业利益、宣传推广上各有考量的相关方,短期内很难达成一致,也就是说这种“年份之争”还将持续,它所造成的混乱也将持续。
如果深究造成这种混乱的源头,其实质上在于年份酒的标准问题,欠缺强制性国家标准,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各行其是。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最大公约数、最低认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理应尽快出台,而企业基于强制标准之上的自定标准,则可以“百花齐放”。
当然,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自定性标准,必须要有一套成熟且行之有效的认证、鉴定方法,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费主权”和“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