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向“野格”商标权利人支付损害性及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010万元。其中,圣罗拉公司赔偿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3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葡园公司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网红酒”野格近年来遭遇不少仿冒甚至假冒案件,这次判决或将对造假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01
三罪并罚: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
德国野格公司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JÄGERMEISTER”(野格)利口酒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野格”和“JÄGERMEISTER”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同时,JÄGERMEISTER是其企业名称,“野格”是其在中国的子公司—野格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德国野格公司对“JÄGERMEISTER”和“野格”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
原告“野格”利口酒
被告圣罗拉公司和唱洪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严重侵害德国野格公司的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混淆行为,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获得巨大利益,且被告以侵权为业,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德国野格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
被告“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构成对原告“野格”商标的摹仿,被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此外,法院还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虚假宣传。
02
惩罚性赔偿500万元
法院综合考虑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原告主张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其中,原告针对圣罗拉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人民币500万元和针对葡园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与二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相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因唱洪胜与圣罗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商标权行为,故应对圣罗拉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中人民币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圣罗拉公司官网截图
此外,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圣罗拉公司应承担人民币500万惩罚性赔偿,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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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格哈古雷斯”曾被行业媒体质疑
事实上,WBO烈酒商业观察早在去年就曾质疑过“野格哈古雷斯”这个“擦边球”品牌,并且采用所谓“四国‘野格’组合利口酒力娇酒洋酒套装”的形式进行销售。
此外,在2019年,烟台一酒企也因生产假野格被查,当时在工厂内查获假冒野格商标的酒类商品1100余瓶,经审核,上述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0000余元。两名委托生产人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一年,并处以罚金共170000元。
野格利口酒近年来在网络走红后,成为不少造假者的“目标”,关于假冒野格利口酒被查获的新闻屡见报端,并且呈现出“原浆勾兑、小批量、造假地点更隐蔽”等新动向。因此业内人士建议:经销商在采购时应该注意鉴别,索票索证。消费者购酒则要选择合法渠道,或者自己信赖的商家购买,切莫贪便宜去不熟悉的渠道购买。
部分内容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