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48瓶假五粮液,为何按“假一赔十”索赔48万被法院拒绝?

作者:烈酒商业观察 更新时间:2023-06-04 01:30 阅读:640

近日,宜昌中院公布了一起“假冒五粮液”民事诉讼案。上诉人周某在被告朱某处购买了51瓶五粮液,共支付51000元。后续周某以“买到了假酒”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朱某赔偿货款及48万元的十倍赔偿金。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有48瓶是假酒,但不能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支持退款请求。


买到48瓶假五粮液,为何按“假一赔十”索赔48万被法院拒绝?


01


“知假售假”VS“掉包换货”,


买卖双方的罗生门


周某于2022年5月5日-24日期间,分4次在朱某处购买了51瓶第八代五粮液,购买金额为1000元/瓶。5月29日,周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朱某所售五粮液为假酒,双方调解无果。7月15日,周某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谁是受害者?”,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朱某在诉讼中,提供了其《配货单》、《销售出库单》等证明进货来源的证据,表明对其所进货源尽到了基本的检查义务。另外,朱某辩称,自己从事烟酒批发多年,一直合法、诚信经营,没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记录,而周某在购买过程中全程录像、多次大量购买后立即举报,可能存在掉包行为。


买到48瓶假五粮液,为何按“假一赔十”索赔48万被法院拒绝?


一审判定,涉案产品中有48瓶酒经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鉴定为假酒,属于三无产品,且朱某无法举证其销售的酒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判定朱某退还货款。另外,周某存在“为牟利而购买”的行为,因此不支持周某十倍赔偿的请求。


周某再次上诉认为,朱某所提交的证据未表明产品编码,且没有盖章,单据无法对应到涉案酒,应当认定其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知假售假”行为。且一审法院仅凭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录像和数量认定为“为牟利而购买”,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因此再次提出48万元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所提交证据仅能证明涉案48瓶五粮液为假酒,不能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维持原判。


02


为何48万赔偿请求被拒?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要求朱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48万元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价格的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额。”


在构成要件中,首先购买者应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求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虽未明确定义消费者,但明确了消费者应有生活消费的需要。在此案中,周某近两年存在多次购买名酒后立即举报,再上诉的行为,获利意图明确,不符合消费者正常消费习惯和心态,故法院认为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来自河北的律师刘文认为,如果周某想要从朱某处获得多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当证明涉案产品有实质的不安全性,即产品缺陷,并且该缺陷带来了人身损害,另外还应当证明朱某存在“知假售假”行为,案件分析表明,周某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


通过该案件也可为烟酒行业的经营者提个醒,应及时完善和更新经营相关证件。另外,更重要的是,每批次产品出货时,应在送货单据上纪录产品编码,这也是对自我的保护。


内容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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