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葡萄酒市场越来越繁荣的如今,假酒的出现也屡禁不止。在很多人看来,制造假酒的造假团伙获罪是毋庸置疑的,但若是不明真相的商家卖出了假酒也同样要背锅吗?
千万别心怀侥幸,只要售假,不知情商家也甩不掉锅!就在前几日,湖南株洲的百余家便利店、烟酒店的商户就莫名地收到了来自株洲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查阅后发现案件多为“商标侵权纠纷”,被起诉的涉案商品有红酒、白酒、剃须刀等物品,原告则为这些涉案商品的品牌厂家。
其中,株洲石峰区一家便利店的负责人谢先生就因为在8月12日销售的一瓶仅为25元的“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而被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谢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对此,有律师表示:“商店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是存在的,虽然情感上值得理解,但是也不能因为不懂就免责。”。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则构成商标侵权,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也敬告各商家应仔细甄别进货渠道并售卖正规商品,别为了蝇头小利而引火上身,进货凭据等信息也要仔细记录、保存。若被厂家起诉商标侵权后,也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停止侵权行为。
不过,虽然售卖假酒是绝对不应该的,但你知道售卖来路不明的“过期”葡萄酒也同样会让商家损失惨重吗?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一食品商行销售过保质期的1978年份拉菲都夏美隆葡萄酒就被当地食药监局查获,一头栽进了这个“深坑”里。
要说这次查获的依据是什么呢?难道很多老酒就没办法再卖了吗?原来,在曾经的一段时间内,进口酒入关时,要履行任何进口食品的标签上均要标出其保质期信息的规定,因此,进口商在中文背标会标上如下图的保质期标识。
但从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就正式实施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7718-2011),其中规定:葡萄酒和酒精含量超过10%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不过,虽然这个数字只是一个概数,也并不意味着超过这个“保质期”之后,葡萄酒就一定变质了,但如果企业自愿标上保质期后,则需按此执行。
在调查过程中,为追踪溯源,辩别真伪,执法人员也通过该酒标签信息及加盟商提供的信息,分别向广州市天河区食药监局、广州市海珠区食药监局发函协查。
但协查结果却是某进口商称并未进口并销售过这种葡萄酒,来源至此中断,无法再追溯,而该商行也无法说明该葡萄酒进货来源。
最终该店被被食药监局没收该商行违法所得9800元,并对其处货值金额5倍(52.5万元)来处罚, 共计罚没53.48万元。
因此,各商家同样要注意的是不要销售来路不明的“过期”老酒! 不仅要在进货时从正规渠道拿货,平时也要悉心保存好存货记录和明细账面等信息,而且越是老酒就更应该记录得明明白白,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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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新闻信息来自华声在线、法制时报
RVF新媒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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