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商家因仓库的30瓶、货值仅为1.14万元的奔富Bin389由于无法提供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被市场监管局处于17.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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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30瓶奔富389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和报关证明被罚了15倍
2021年9月2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上海瑞袖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瑞袖公司”)经营未经检验合格进口“Penfolds”葡萄酒的案件。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瑞袖公司涉嫌非法销售进口酒类商品。经过前期排查和周密部署,将相关商品的生产批号、报关材料、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多项证据比对,市场监管局发现瑞袖公司无法提供其仓库待售的30瓶“Penfolds BIN389 2017 L8297”进口葡萄酒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单,执法人员于5月24日兵分两路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进口葡萄酒3258瓶。
瑞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的30瓶进口葡萄酒货值金额为114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涉案酒类商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1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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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是走私,但无法提供产品进货单证依然违法
上述案件中,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的处罚。该条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按照该条规定处理,是否意味着当事人与涉案产品一定是走私呢?
就此,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告诉WBO,由于相关报道对产品特征的表述不完整,无法下定论。
“假如涉案产品有中文背标,背标上有进口商的相关信息,办案机构则不能基于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但即便如此,涉事方无法提供执法机构要求提供的进口单证,依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赵春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赵春祥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都需要保有可追溯的记录,这包含进口原产地的相关证明、合同、食品安全检验等资料,甚至包括商标使用许可,都属于可追溯材料范畴。由于本案当事人是无法提供进口葡萄酒的检验检疫证明,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肯定更为明确。
赵春祥表示:所有经营食品的都需要保存这些材料,因此,不仅仅是葡萄酒进口商,即便你是一家小的烟酒店,在经营进口葡萄酒时,也需要保存可追溯记录,否则就属于违规操作。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