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WBO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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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济南一家生产露酒的公司由于未在产品标签上标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而被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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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酒和发酵酒都必须强制标注
根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其中,济南某公司生产的两批玫瑰鲜花酒(露酒)标签上因没有标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而被查。
通过WBO了解,这并非首次有酒类饮品因为此事被查。早在2015年,就有媒体报道过沈阳有市民在永辉超市购买共计792元的24瓶进口啤酒,并以过期且无“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而索赔人民币10296元并退货。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第4项“标签”中规定: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也就是说,“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是背标上必须标示的,是具有强制性的要求。
此外,由于该标准为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标准,葡萄酒也属于发酵酒之列。也就是说,葡萄酒产品的背标同样必须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否则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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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标注,最高可处以2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安法”)亦从法律角度与上述标准相呼应。
《食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处罚条例,《食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则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葡萄酒的生产商、进口商在制作标签时一定要注意不能遗漏这八个字,而经销商、零售商在进货时也需要检查这个细节,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