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裁定中认定的倾销幅度为116.2%—218.4%,补贴幅度为6.3%—6.4%。
商务部同时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116.2%—218.4%,实施期限为5年。根据相关规定,为避免双重征税,决定不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1年3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含跨境电商)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再除以(1-消费税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分别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反补贴措施
鉴于调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且调查机关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退还
鉴于商务部决定不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补贴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商务部2020年第58号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以下为公告全文:
文、编 | 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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