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WBO团队
对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CIVB)而言,最近取得一系列打击侵权的成果。5月25日,宁波一法院一审判决CIVB在与宁波和上海的两家酒企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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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出现“BORDEAUX”,涉事两公司败诉
据裁判文书网相关信息显示,上海澳法酒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和致行酒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宾露”、“博列诺”等产品,在这些酒款的正面瓶贴图标下方加了三行英文,第一行为品牌英文名,第二行与第三行分别为“BORDEAUX”、“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OLEE”,且字体较小。在产品的背面瓶贴上亦有上述三行英文,并分别标有中文品名“博列诺干红葡萄酒”、“宾露酒庄·金钻干红葡萄酒”,“产区:法国波尔多法定产区”等字样。
而“BORDEAUX波尔多”商标自2012年起,就被CIVB成功注册,并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早在2015年6月19日发布公告,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45个附属产区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法院认为,“BORDEAUX波尔多”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和致行向澳法采购了“BORDEAUX”字样的酒款,澳法公司对外销售的博列诺等产品的瓶贴上标注了“BORDEAUX”字样,与“BORDEAUX波尔多”集体商标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法院一审判决澳法与和致行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澳法需向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和致行作为经销商承担其中1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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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主张“在先使用”被驳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澳法公司提交了宾露、博列诺等葡萄酒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卫生证书、照片各1组、原产地证明1份各一份,拟证明自2011年就开始从法国波尔多地区进口葡萄酒,对于“BORDEAUX”是陈述性标明产地使用,而不是商标权使用。同时,澳法公司还提出“BORDEAUX”商标于2017年7月21日正式注册享有专用权,而自己已经于2011年就开始进口葡萄酒,瓶贴上早已陈述性标明产地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但CIVB认为,涉案的“BORDEAUX”商标是地理标志,不构成在先使用抗辩,同时澳法也没有提交自2011年开始使用波尔多标识的证据。此外,澳法相关产品标明的酒庄并非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的组织成员。
因此,法院认为澳法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其进口涉案葡萄酒的产地,也无相应的买卖合同,且澳法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销葡萄酒的经营商,应对“BORDEAUX”商标的使用有所了解并在进口货物时尽到审查义务。因此,法院对澳法提出的“在先使用且系陈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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