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晋城市一经销商因所售葡萄酒的中文背标上国内代理商信息不全,被当地市场监管局查处,49瓶葡萄酒被罚款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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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商因所售葡萄酒因中文背标无代理商信息被罚30000元
根据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晋05行终80号: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百微星光大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所售葡萄酒涉嫌违法,并顺藤摸瓜,查处该酒经销商为晋城市一博辉煌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一博商贸”),该公司于2014年1月4日从深圳市一博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埃尔威斯干红葡萄酒、埃尔威斯波尔多干红葡萄酒,而这些葡萄酒的中文背标均未标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市场监督人员发现一博商贸剩余埃尔威斯干红葡萄酒30瓶、埃尔威斯波尔多干红葡萄酒19瓶。
因深圳市一博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销售订货单不予认可,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一博商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对一博商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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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商不服,认为无代理商信息“不产生食品安全问题”
此后,一博商贸不服,在2020年8月申请行政复议仍维持原判后,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在起诉中,一博商贸列举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存放的葡萄酒全部具备中文标签,仅缺乏境内代理商这一项内容,并不会据此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更不会因此产生食品安全问题” 。
其次,一搏商贸还指出:除百微星光大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营者成某某的询问笔录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存在销售行为,自己存放葡萄酒的场所是茶餐会所,并不对外经营。
就此,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葡萄酒中文背标须有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其次,本案中,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酒类流通随附单、市场监管局的现场笔录、对成某某、原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存在销售涉案葡萄酒的行为。
于此,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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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文背标与中文背标不规范同属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另外,根据该法一百二十五条: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也就是说,中文背标若没有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没有中文背标的同属违法,处罚力度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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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或为防止客户“翻墙”
由于进口葡萄酒渠道的区域保护、价格保护机制不完善,有的产品还存在销售层级较多的状况,不少分销商为防止自己被客户绕开,都不希望背标上有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电话。
深圳龙一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泽林指出:基于这个案件,很有可能是二批商自己更换了中文标签。也有可能是进口商销售了未贴标的葡萄酒,经销商自己发挥,但标签处理水平不专业,做得不规范,然后在流通环节被处罚。
如今部分进口商为保护经销商利益,实际上可以采取一些合法手段规避。曾有经销商向WBO介绍:自己的供货商留在背标上的联系电话是一个无人接听的号码。另据了解,部分口岸只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与经销商之间的合同,供应链公司还可为经销商制作属于经销商的中文背标,以避免经销商的客户“翻墙”。
总而言之,无论是进口商还是经销商,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去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都是一件“因小失大”的事。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