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涉及“柏翠堡副牌”商标的官司在北京高院尘埃落定,持有“伯萃斯”中文商标的法国伯萃斯酒庄胜诉,而该酒庄酿造的葡萄酒PETRUS曾被誉为“波尔多酒王”。
01
外媒的一篇文章
2014年2月24日,温州柏翠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温州柏翠堡公司)申请了柏翠堡副牌的第33类商标。而在此一个多月前的1月13日, 伯萃斯酒庄也在中国申请了伯萃斯的33类商标。
彼时,拥有这两个商标的葡萄酒在流通上似乎并无交集,伯萃斯葡萄酒被爱酒人膜拜,而柏翠堡副牌却在市场上以不到百元的价格销售,悄悄挣钱。
图源:网站截图
而外媒的一篇文章却让伯萃斯酒庄了解到在中国还有一家模仿者,进而采取维权行动。这篇文章指出,“我们的糖酒会之旅中最大的惊讶莫过于发现这一无中生有的柏翠堡副牌。这一中国仿款的酒标一眼看去的确和柏翠正品极其相似,毫无疑问旨在误导消费者将其和波尔多名庄柏翠联系在一起”“酒款和柏翠(PETRUS)没有任何联系”。
02
知识产权局的裁决
为此,2018年,伯萃斯酒庄投诉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伯萃斯酒庄认为,“柏图斯”“伯萃斯”“柏翠”为伯萃斯公司的字号及“PETRUS”品牌的常用翻译之一,“PETRUS”作为伯萃斯公司的知名葡萄酒品牌在中国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柏翠堡公司及注册的柏翠堡庄园、柏翠堡正牌、柏翠堡副牌和使用具有攀附伯萃斯公司、“PETRUS”葡萄酒产品知名度的恶意,要求宣告上述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先后裁定上述商标无效宣告。而温州柏翠堡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03
温州柏翠堡两审皆败诉
柏翠堡公司强调其注册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并向法院提供了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仅承认本公司注册的商标与法国伯萃斯酒庄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对被诉裁定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法方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柏翠堡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法方商标相区分,其相关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柏翠堡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源:爱企查网页截图
柏翠堡公司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柏翠堡”是柏翠堡公司的字号,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自己公司注册的商标与法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温州柏翠堡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该条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因素,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判断。
本案中,有争议的商标由中文“柏翠堡副牌”构成,“副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柏翠堡”,法国方面注册的商标由中文“伯萃斯”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法方商标呼叫相近。
法院认为证据可以证明,伯萃斯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对“PETRUS”以及“PETRUS”的相关翻译“柏翠”“柏翠庄园”“柏翠PETRUS葡萄酒”等,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柏翠堡公司将与法方商标呼叫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在使用、宣传其葡萄酒商品时,使用与伯萃斯公司的“PETRUS”葡萄酒产品相近的“PACURS”字样及外包装,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柏翠堡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WBO曾经陆续报道过攀附拉菲、奔富、欧颂等商标的企业败诉的案件,本次法院对知识产权局裁决的维持显示商标保护的范围在扩大,力度在加强。WBO期望行业得到净化,让谋创新、想干事的葡萄酒企业能有更好的营商环境,提升消费者信心,做大葡萄酒的市场。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