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WBO团队
日前,一家进口葡萄酒企业由于遗失了进货后的单证,被海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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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进口商单证遗失,清关后也被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官方网站近日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阳江海关于2019年8月2日起依法对凯景公司实施专项稽查,重点核查其进口货物是否存在漏征、漏报运杂费等情况。
据检查发现:2016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凯景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文锦渡海关、大鹏海关申报进口葡萄酒各一批,总价值302940元人民币。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进口合同以及与进口业务有关的发票等资料,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
阳江海关于2019年8月28日向凯景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但30天期满后当事人凯景公司仍不能改正。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凯景公司向阳江海关提交《限期整改报告》,解释上述2票货物进口的相关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付汇凭证等单证以及其他与进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均已遗失,经整改后仍没有办法补回,并愿意接受海关的处理。
凯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保管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资料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张某某作为部门主管人员,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上述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资料,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凯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决定对当事人张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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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规定:清关后3年内需保存单证
清关后的产品未保留单证也会被罚?就此,WBO查询了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描述: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该法第七条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对上述凭证、单证保留3年。
有意思的是,此次罚款不仅对公司进行了罚款,还针对个人进行了罚款。
为何如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显示: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见得,按照海关规定,罚款不仅会针对公司,也会针对个人。因此,葡萄酒进口商在从事进口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进口单证的保留,以免因违规受罚。
部分内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