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对四种基本味道的理论观点自古以来便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气味却各有各的观点。对此,柏拉图认为:“感知气味是鼻孔的主要职责,但对所感知的味道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因为,对于所感知的气味来说,其本身只反映了事物本质的一部分,没有具体的外在形体,也无法知道其比例。
剥去气味本身的名称不谈,我们根据种类将其分为两大类;而且气味本身的多元性也让人难以分类;所以,能体现气味唯一区别的就在于其属于令人喜欢的还是令人厌恶的二元性法则。”后来,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气味可以分为酸的、甜的、尖锐的、涩的和油腻的,而对于恶臭的气味可以归类在苦味之中。”
自古以来,根据气味的本质来描述其味道,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难题。我们在日常的生活用语中潜移默化地将其转述出来。比如我们会说“绿色”而不是“牧场色”,我们会说“香蕉的气味”,而不是“香蕉味”。生活中,我们往往会通过使用熟悉或相类似的事物来描述、识别气味,而不是用其本质上产生气味的化学物质的名称。虽然我们在科研方面使用后者,但是两种形式都存在着巨大的问题。
比方说,每根香蕉实际上的气味都是有区别的,比方说规定使用乙酸异戊酯来表示香蕉的气味,表面上乙酸异戊酯的确是香蕉的气味,但实际上,乙酸异戊酯同时又是指甲油、草莓等物质的气味,容易造成混淆。气味分子通常只能根据已知气味名称来定义其大致气味族谱的分类,这样做并不能够表达精准,而且还受限于每个个体本身的嗅觉文化差异,人与人之间对气味认知的交流也产生了障碍。感谢关注前沿葡萄酒,希望阅读我们的文章能带给您启迪或者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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